河北省蔚县光伏扶贫产业见闻

此轮改革可谓涵摄甚广、内容丰富,所释放的制度空间前所未有,不仅触及工作机制之改变,更有体制深层之革新。

但也还存在这样的隐忧:司法行政权一旦集中于省高级法院之后,会不会使最高法院的协调能力反倒更加弱势?由此可见,去地方化改革在2014年具体实施之际,还面临另外一个重大课题,这就是如何合理地、有效地重构最高法院与各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之间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最高法院在全国法官人事考评、晋升以及司法预算方案审查方面的管理权限。只要确实达到了这两项指标,法治中国建设就将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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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时,政府的权限不断削减,相应地法院不得不扮演起更加重要的角色。由于各级地方法院在人事、财务以及设施等方面完全受制于同级党政权力,案件管辖的范围也取决于行政区划,使得审判活动不可能独立,因而也就很难公正。通过审判过程和检务的透明化、判决理由和案例的公开、执行情况的公开以及制度化司法参与等方式杜绝渎职枉法现象。  从国家秩序演变的角度来观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个耀眼的亮点,这就是司法改革。  观察司法改革的走势 司法改革之所以成为重组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改造国家权力结构的切入点,并非某个人一时心血来潮,而是由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尤其是政府律师的设置和扩大,当会成为今后法律职业发展的一种趋势。另一个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能否根据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以及实现人权的需要,进一步健全能充分保护财产权、强制履行契约、防止冤假错案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换言之,自律规则只能约束会员,不能约束会员外的消费者。

为匡扶契约正义、实现实质平等,合理提升广大消费者在缔约活动中的话语权、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确保商家与消费者建立包容妥协、多赢共享、公平公正的契约关系,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契约严守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与神圣性,强调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鼓励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这既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是对公众强烈呼声的立法回应,也有助于倒逼商家自觉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全面推行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与盈利模式。  霸王条款是商家与消费者双输的潜规则 霸王条款是广大消费者多年来对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深恶痛绝的形象化表述。

其中,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契约双方的理性合意,旨在鼓励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既反对商人强买强卖,也反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微观活动。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更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重拳出击不公平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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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践理性的最高境界则是积极地发挥主体在特定语境中的能动性,达致在当前情境中最具可接受性的状态,最典型的例子则是在法律世界中法官对具体规范的适用:对于法官而言,尤其是面对疑难案件时,他或者可能根本没有办法找到可以简单照搬适用的规范;就算侥幸找到了这种规范,他也必须结合案件所涉及的各种政治、文化、社会、经济因素对之作出适当的解释、限定或填充,才可能得出更具可接受性的结论。如所知,现在的考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不难想象,这样的考试内容、方式唯一能考察的就是考生对法律条文知识以及极有限的法学通说的积累程度和记诵能力,至于考生灵活运用法律条文的能力以及法律以外知识的掌握程度,则几乎不予考察。至此可以看到,如果高校法学教育确实意欲以服务法治实践为目的,那么,它似乎就不仅不应紧紧围绕司法考试进行,毋宁说,相反它必须更加坚守对学生全面能力、素质的提升,而非单纯地传授极其有限的某部分知识或理论,尤其不应再像中小学阶段那样供给填鸭式教育服务、从而进一步造成对学生主观能动性的禁锢。

那么,怎样的素质才有助于法官对法律作出恰切地加工?可以想见,单纯地对法律规范、甚至法学知识本身的熟悉,并不足以保证法官可以恰切地解释、加工法律;换言之,法官必须具备对法律、法学以外的丰富知识和经验。更要命的或许是,作为全国统考, 司法考试几乎只能采取标准化考试并划定一定的考试范围,因而几乎无论怎么改革,都注定只能考察如上内容。由于许多、并且似乎越来越多的本科生有志于报考司法考试,因而那些没有被列为必修或限选且没有被列入司法考试内容的课程,竟有渐趋取消的倾向;而那些有幸被列为必修或限选但没有被列入司法考试内容的课程,则越来越名存实亡:学生们固然由于学制的压力而不得不修习,然而实际上这些课程的课堂却只是留得住学生的人,留不住学生的心。综合考虑所有这些因素,结论就是:最容易通过司法考试的是百度式人才(具备丰富的知识积累和忠实的反映这些知识的能力),那么,这样的考试可能不仅仅不利于选拔真正具有实践理性能力的法律实务人才, 它的必要性甚至也很是可疑。

其中,选择题固定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答案(多选题也只有选对所有选项才唯一正确);案例分析题也由于全国统考性质而不得不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评分。理所当然地,这些答案的最终直接依据一定只可能是既有的法律条文(涉及法理学、法史学部分可能是既定的通说),因此,一个意欲通过考试的考生,最应该做的备考工作就是:一字不差地牢记相应法条和通说,并且 严格适用到相关考题中,他对既有法条和通说的任何加工都几乎必定降低他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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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技术理性而言,它的最高境界以及最终判准是:严格地落实既定的规则、规律,并达致一个既定的明确目标,譬如现代工业流水线上的工人对某个零部件的制作就是如此。可以肯定,高校法学教育当然应以服务法治实践为主要面向,并且我也不否认司法考试合格确实已经成为高校法科学生有机会服务法治的基本条件,但这从逻辑上并不能得出如下结论: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围绕司法考试展开;或者说,如果要得出如上结论,还必须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司法考试的内容事实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从事法律实务。

这意味着,好的法官必须具备远超越法律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能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美国联邦法院布兰代斯大法官的如下广为流传的名言,他说,一个不研究经济学、社会学的法律人最适合的角色(不是从事法务工作,而)是社会公敌;同样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法官庄来成先生作为一个具有数十年法律职业经验的法官,居然认定如具备公平正义感及丰富的知识,就可以作法官,如懂法律更好。相对应地,司法考试或许也应该从形式、内容以及通过率等方面都作出适当的调整(尤其是提高通过率, 把更多的优胜劣汰法律实务人才的空间让给法律服务市场本身),以降低它对法科学生正常大学学习生活的影响,从而还法科大学生们以真正的大学生涯:所谓大学,与职业技校(如法律学校)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不仅仅提供专业知识的传授服务,还提供学生全面素质提升、健全人格养成的平台——可以想见,如果高校法科学生花费太多心血和精力在应付司法考试上,实际上也就是在过一个职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因而实际上也就等于辜负了大学、大学生这一称号。你可能会说,高校法学教育本就应当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主要面向,而通过司法考试又事实上成为了法律实务人才的门槛,因此,高校法学教育本就应当服务于法治实践和司法考试;也因此,如上所谓冲击更贴切的说法或许是给高校法学教育带来了合理调整的契机。换言之,高校法学固然应当服务于法治实践,司法考试本身也确实应当保留,但如果司法考试本身并不足以在主要层面上起到筛选法务人才的功能,那么,高校法学教育就不应当围绕司法考试进行。出处:《法制日报》 进入专题: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上半年学期的后半段以及下半年学期(现在司考一般安排9月中下旬)的开学阶段,几乎所有报考司法考试的同学都不再认真上课、甚至根本就不出现在课堂和学校(而出现在各种司考补习班)。

此时,他越是严格适用先在的规范,就越可能带来争议和非议——所以,康德才会断言:最严格地适用法律,就是最大的不公正。何谓实践理性?在《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智慧分为实践理性和技术理性。

第二,对高校课程设计的冲击。这意味着,对高校法学教学秩序造成的潜在影响,可能在更早的时期就已存在。

这一政策调整之所以构成高校法学教育的节点,是因为它实际上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给高校法学教育带来了明显冲击: 第一,对正常教学秩序的冲击。考虑到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高强度竞争,许多报考生实际上早在大三上学期、甚至更早时期就开始把主要心思花在备考上。

  对大陆地区高校法学教育而言,2008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正是在这一年,国家允许在校本科毕业生、也即尚未毕业的大四本科生参加统一司法考试。申言之,实践理性能力直接取决于主体在特定语境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为了达致更好的结果,相关主体不仅仅必须具备当前领域中的专业知识(如法官必须具备法律规范知识),但更重要的、或至少同样重要的是,他还必须具备专业以外的丰富知识、阅历和经验。但应该说,大部分人都不会否认法律实务能力是一种实践理性能力这一经典判断这对中国是一个巨大的启发。

我们看一下当代的思想结构,儒家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均比较复杂,而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也没有能力把儒家完全纳入自身体系之中,三者处于一种新的结构对峙状态。我们发现改革以来的治理现代化并没有像姚老师所讲的那样是以对儒家的共识开始的,恰恰不是,它是对复杂意识形态争议的暂时悬隔,通过政治决断的形式理性的悬隔,然后获得了一个法政自主的建构以及法政保障下的市场经济与社会自治的恢复,同时通过改革的具体事业的成就再反向拉动文化的现代化,同时也滋养了一代代学者提出新的更丰富的文化论证的方案。

这样的分析能够给我们今天的主题讨论提供一些必要的当代背景,避免我们过于天马行空。第三就是思想上比较激进,最终支持了后来的政治激进运动,而在政治上表现得比较幼稚,没有注意到对宪法与政体的精细分析与建构,另外在法治上也是有欠缺的。

另一种乡愁就是我们说的毛左,由于前后三十年的时代反差以及对于整体主义体制中的个体伦理兴起的恶感,从而对建国前30年平等主义与计划国家产生隔空感怀与召唤,这种召唤的现实针对性是我们改革当中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扩展与官僚制及贫富分化的恶化。其次,我们也看到在中国的基层民间社会,已经产生了两种大的脉络的思想与社会实践的分裂,一种就是以家庭教会、基层教堂和基督教文化作为总体表现的西方核心文化的渗透,在基层争夺群众,在知识分子当中获得文化认同与话语确认,形成一种很强的民间意识形态优势,我们可以宽泛地称为自由主义,另一种是大陆新儒家、文化书院与中国传统重新强势进入中国公共思想的领域,儒学正统论和家的重建均在积极筹划之中。

这样一种通三统的史学方法论的原则,我们似乎难以反对,包括姚老师似乎也同意,因为姚老师在《开放时代》发表过一篇文章叫《儒家宪政民生主义》,他实际上是用通三统的方法得出了另外一种具体方案。因此姚老师说的20世纪思想成就唯有儒家显然是一个错误。所以我就提出一个观点:当代中国由于价值分裂太过严重,寻找任何一个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在短期内都比较困难,所以我们要建立文化自由演化的政治正当程序,这种正当程序寄托于法政主题及相应的制度平台的搭建,这就引出来了我今天讲的主题,基于法政自主性对文化之争做适当悬隔,同时开放它们进行自由竞争,在这样一些预设之下引出治理现代化、文明史叙事与法政优先论的连贯逻辑。我们从刚才任剑涛老师的考察当中可以看出,西方文明是在丰富地吸收、吸纳东方文明之后才能在世界历史中跃起的。

在诸多层次中,以民族国家为基本范畴的法政秩序具有逻辑上的基础性与优先性,我们要以国家法政体系的制度身板作为安内攘外的航母平台来形成国家的整体竞争力与文明体系,来总体应对和调控中国时刻的分娩之痛。最后,指明当代中国的宏观思想结构对于思想创发具有一定的指引意义。

这里既包含了民族国家层次,也包含了现代帝国层次,我们无法按照自发秩序优容典雅地层层缓慢推进,而是必须同时展开,化历时性逻辑为共时性逻辑,因为不同层次的几乎是同时到达的,这是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历史规定性。如果我们在文化类型学上纠缠不清,改革事业可能早已停滞。

在这里其实我看到了庞大的中国公共知识分子与思想者群体在这样一种宏观政治上的不成熟,我概括为两种典型性的政治文化乡愁。这里也许有被戏谑化指认的大师,但是大师本身没有原创思想,他们不过是借取已经存在的思想资源加以现代场域的发挥:比如说偏西学的自由主义脉络的论述往往强调基督教宪政主义,而对古希腊的借重则强调哲学王的专家治国传统,也有强调启蒙语法绝对性的现代性的原教旨主义,而对中学思想的论述,其实既有显面上的儒家一脉,其实也有新法家等等的论述,这样的原型与典型都构成了新一轮文化热具有竞争性的要素,并且经过一百多年的现代转型,已经内化为现代中国性--注意,不是中国性--的一个个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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